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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!【6/7】(第4页)

「综上所述,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30条、第131条!」

「此条录像,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、公平、对等、诚实信用所拍摄!」

黄石王莽张庆三人,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。

以往需要讨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。

此时徐德稍稍那麽一逼。。。

竟信手拈来一般,出口成章!

被告席。

数名律师此时额头发烫,明显是有些过载,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,企图令其继续运转。

「反对!」

张伟,焦灼与其质证:「审判长,在录像中段时,代理人已明确离场,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。。。後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」的合理范围!」

「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公平原则、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」

「我方同意录制,是基於「双方都在、互相约束」的对等前提,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,导致合意变成「我方被禁锢、对方自由脱离监控」,权利义务完全失衡。」

「《证据规定》第68条规定,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采信!」

徐德中途离开。

而录像依旧拍摄,那依照法例规定,从离开後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。

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。。。法官采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!

尽管时间很短。

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,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。

「异议!」

公诉席。

检察官张庆咬着牙,发挥出毕生所学,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内挑选出有用法例。

「当事人徐德,在取证前,已经明确告知任何形式、任何方式、时间一小时内、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」!」

「依据《民法典》135条,原文明确规定,可以采用口头形式,合法有效!」

「综上所述,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!」

虽说这是民法典,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。

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。

只因,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,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,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!
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「反对!」

「代理人徐德,在拍摄时以引诱、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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