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综上所述,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30条、第131条!」
「此条录像,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、公平、对等、诚实信用所拍摄!」
黄石王莽张庆三人,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。
以往需要讨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。
此时徐德稍稍那麽一逼。。。
竟信手拈来一般,出口成章!
被告席。
数名律师此时额头发烫,明显是有些过载,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,企图令其继续运转。
「反对!」
张伟,焦灼与其质证:「审判长,在录像中段时,代理人已明确离场,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。。。後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」的合理范围!」
「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公平原则、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」
「我方同意录制,是基於「双方都在、互相约束」的对等前提,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,导致合意变成「我方被禁锢、对方自由脱离监控」,权利义务完全失衡。」
「《证据规定》第68条规定,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采信!」
徐德中途离开。
而录像依旧拍摄,那依照法例规定,从离开後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。
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。。。法官采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!
尽管时间很短。
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,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。
「异议!」
公诉席。
检察官张庆咬着牙,发挥出毕生所学,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内挑选出有用法例。
「当事人徐德,在取证前,已经明确告知任何形式、任何方式、时间一小时内、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」!」
「依据《民法典》135条,原文明确规定,可以采用口头形式,合法有效!」
「综上所述,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!」
虽说这是民法典,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。
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。
只因,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,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,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!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「反对!」
「代理人徐德,在拍摄时以引诱、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