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代理人徐德,在拍摄时以引诱、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。」
「并且,尽管证人吕广军身处公共场所,但现场只存在他一人,拥有极高的隐私期待。」
「而代理人,却未经同意秘密录音,侵入隐私,明显属严重侵权!」
「民法第135条,原文中的「口头同意」,不能被解释为「无限放弃所有隐私」!」
「综上所述。。
」
被告席。
张伟声嘶力竭的模样,就连身侧团队里的资深律师都看得满头大汗。
法条解析张口就来。。
难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师呢,这种能力他不做金牌谁做金牌!?
只不过。。。
以前打官司的时候,怎麽没见到张伟的法理能力,能有如此表现?
众人心生敬畏。
而被逼到极致的张伟,却已经没时间思考这麽多,脑海中蹦出一条又一条的孤僻法例o
张伟道:「明示目的、方式、范围」的强制性要求,在刑事取证中属於严重侵害通讯秘密与隐私权!」
「完全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17条,应当不予采取!」
检察官王莽开口将其怼回去。
「本案是同一办公室公开共处环境,并非电信窃听、不是秘密监听,所有录制均在事先明示、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!」
「并且条款与合同提前声明对方,告知可中途离场、独处仍有效、未宣告结束即持续有效!」
「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,被误导的情形,不违反任何法例!」
是的。
双方签订了合约。
徐德那边告知的也很明确,只是存在离开=录像机被带走」的疑似诱导行为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徐德是以紧急电话工作」为由离开,在正当中途离场理由中,这属於最高一档的理由!
所以。。。公诉方说的很正确。
被告方众人脸色难看。
几个资深律师和助理有心无力,绞尽脑汁也没短时间想出解决办法。
就在这时。
「反对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