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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(第4页)

只是。。。。

「异议!」

「被告方,被告人刘婧琪三人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,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规定,故意杀人必须是主观中含有杀人思维!」

徐德厉声质问。

他站起身,取代了之前的黄石,开始和对方斗起法来。

「有关故意犯罪」这一性质,《刑法》第14条故意犯罪定义」,描述的十分清楚!」

故意犯罪如何定义?是定义主观的?

不。

故意杀人。。。有两种定义性质!

一,是直接故意,也就是你希望对方去死,并做出这个行为,便是故意杀人犯罪。

这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。

而第二点虽常见,但传播率却十分片面,且一般因这定故意杀人的。。。会令大众感到错愕与疑惑。

甚至你主观意识上,可能不希望别人去死,但法院依旧会因此判决你故意杀人!

这便是。。

间接故意!」

即: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,会导致他人身死,却依旧做了,且死了人,便是间接故意,算作故意杀人!

举个例子。

你开车後撞到了人,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,你很害怕,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。

便想着将其藏起来,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,但还是做了,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。

你没有杀人行为,也不希望他死。

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。。。

就是故意杀人,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!!!

「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。」

「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,但却依旧做出。」

「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。」

「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14条,针对「间接故意犯罪」诠释!」

徐德话语不罗嗦,简短而直插核心。

「综上所述。」

「被告人刘婧琪,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罪!」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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