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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10章 这是一个天大的商机(第1页)

在来到蓝田县之前,柳白就通过朝廷的官方渠道,给这位郭县令送来了公文。

朝廷想要铺设铁路,是需要经过地方官员同意的。

听起来很不可思议,对于中央集权的王朝而言,皇帝才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核心。

什么时候,下政令的时候需要经过地方官的同意?

然而,事实就是如此。

当然,在此之前并没有铺设铁路的先例。

大唐的律例,如果按照后世的说法,是一种‘习惯法’。

比如在衙门上断案,如果不能找到合适《贞观律》依据,则会根据以前,情况差不多的案件,来断定各自的成败。

而很大一部分案件,确实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依据。

于是,这种以习惯法为传统的断案方式,就出现了。

张三家捡到一头羊,李四说是他的,吵吵闹闹之间,双方告到官府去。

官府也不知道从何查起。

《贞观律》上,也没有说明,在这种情况之下,应该做出怎样的决断。

这时候,进行判案的官员就会查看以前的案例。

如果以前,在同样的情况下,官府把这头羊判给了张三,那么今日的这桩案子,也会是同样的判法。

如果以前判给了李四,这一次当然也会判给李四。

在这种情况之下,如果短时间内没有引起民间百姓的热议和反对,那么这种习惯法就会一直延续下去。

与此相同,针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律例,也是以习惯法为基础。

说白了就是,以前怎么做,以后还怎么做。

这种习惯法,一直延续到一千年之后,经过系统的改良,成为了后世大行其道的法律体系。

哪怕是一千四百多年后,照样有些地方在沿用这样的法律体系。

针对于修建铁路,当然是没有先例的。

但是各地都有修建驰道的先例。

所谓的驰道,其实就是官道。

现在,以长安城为中心修建的无数条官道,原型其实是秦朝时期,自咸阳出发,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。

如果想要修建官道,必须要征得地方上的同意。

这是自秦朝郡县制之后,中央集权赋予地方,为数不多的特殊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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